星巴克无理收取延期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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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 1 )本人有星巴克星礼卡3张,此前疫情原因未能及时使用,本年五月发现被扣取每月1%(每年12%)作为“延期管理费”,共计400余元。 2)该卡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但星巴克未清晰告知激活期和有效期的界定。 3)原星礼卡可使用范围:店内任何饮品与食品。 4)其客服告知如想延期,需往卡内再次充值。 上述操作,星巴克已涉嫌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星礼卡延期管理费高昂,该标准并不合理合法,所谓管理费并无管理成本,实际目的为侵占消费者权益。 3)要求消费者再次充值,再次违反强制二次消费。 后经与星巴克多次沟通,其以14张“中杯饮品券”作为补偿,每券期限仅为一个月,只能用以兑换“现场调制饮品”,不得用于店内其他食品消费使用。本人拒绝该无理消费条件后,其已将补偿券收回并告知与公司商讨后给予回复,但至今未接到该司任何回复。诉求如下: 1)要求补偿券与星礼卡享受同等条款消费(店内食品) 2)本人已于4月8日将现有星礼卡充值完成,但于4月及5月10日仍被扣除管理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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