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thinkpad线下店高价出售过保库存机,欺诈消费者,请求退货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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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11月11日在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百联又一城(淞沪路8号),购买thinkbook笔记本一台,价格6699元,凭证如下,当时店员声称店内价格与网上价格保持一致,我深以为然,遂购机。 后从thinkpad如下官网链接得知同款同配置笔记本标价仅为4699元。 https://****.com.cn/product/**** 后发现该笔记本风扇散热效果不佳,同时开启不足十个APP,风扇声音便非常之大,性能堪忧。同时,发现该电脑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BIOS已于2022年10月25日被激活,实为库存机。 查询该机质保情况,得知,该机基础保修服务以及一年上门服务已过期,续保服务将在84天以及450天后过期。 而这些情况商家售前并未充分告知我们,误导我们认为是近期新机才购机。虽然商家声称质保以发票之日起算,但以如此显失公平的高价购买一个生产两年的库存机,显然是以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做出决定,违反《合同法》中如下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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