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丰台区海底捞(永旺梦乐城店)用餐后,所有人出现多次腹泻行为,以及发现欺诈消费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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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于2023年12月6日下午2:00—4:00在海底捞北京区域(永旺梦乐城店)用餐,餐后所有人出现多次腹泻行为,以及发现欺诈消费者情况,以下是详细说明。 1,商家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我们四人在吃饭后立即出现了腹泻现象,其中两人各一次,一人三次,另一人四次,以前吃其他海底捞店时未见此问题。我们怀疑是小料台的海带丝出现了问题,因为腹泻次数随吃海带丝的量增加而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商家诱导消费者消费,涉嫌欺诈消费者。因为之前在其他海底捞店时喝酸梅汤是免费的,所以一直默认海底捞酸梅汤免费,而此次服务员在倒酸梅汤时未说明收费,在其他地方也未明显提示酸梅汤收费,在结账时也未说明酸梅汤收费,仅在单据上显示,两人喝了酸梅汤,一共多出16元。由于当时没有仔细看单据,离店后才发现多付出的16元,与商家联系后,商家表示如有疑问应在交钱前提出,对此我们表示不认可,我们认为如果付款后消费者未及时发现问题,即使离店后消费者也应保留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其中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综合以上两点,我方要求退还餐费357.39元,并赔偿三倍金额107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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