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沈阳伊人伊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乱扣费,需要扣除1500元所谓的“入库费”

阿穆

已完结

事情经过:本人于2024年2月17日下午两点到沈阳伊人伊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红娘谈论过程中,我多次提出离开,需要回家考虑,红娘总是要求我坐下接受其对我的询问。并且一再催促我缴纳2000元费用,在对该公司了解不是很清楚也不信任的情况下,我为了能够尽快离开,缴纳了该笔费用。而后该员工拿出一本合同,并且在没有进行特别详尽说明的情况下,要求我签署。在我签署后方允许我离去。回家后,我细想该红娘向我介绍的服务方式中,提到我可以贷款支付其费用,并以后由找到的男方为我偿还该笔贷款。故此,我认为该公司品行有问题,不符合国家鼓励提倡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有误导女性消费价值观嫌疑,该公司教唆不正确的婚恋价值观、用错误的引导方式诱导下单,导致我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有违公序良俗。并且在网上搜索该公司,查到许多人的经历都声称被该公司所欺骗。故此在2024年2月17日晚八点钟左右向该红娘打电话申请全额退款并要求解除合同,服务马上终止。但该员工在我提请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后,以向总公司申报或领导不在为由多次推诿。并且在于2024年2月20日告知我违约条款不只为我所交付其2000元款项的30%,且还需要扣除1500元所谓的“入库费”。 合同是该公司提供的,那一定就是保护机构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我认定该合同为“格式条款”,该合同中4.1条违约条款,过分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责任,系格式条款应予无效。依据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该公司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应当退还我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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