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虚假宣传及价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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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于2024年4月2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宝源路1号青岛金茂览秀城一楼中国黄金购买了一对涉及未明码标价克价及虚假宣传的耳钉,经协商退款无果,遂请贵部门主持公道,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诉求及事情经过如下: 一是投诉该店虚假宣传。本人在购买时,该店销售对款式的介绍及话术的引导以及对中国黄金品牌的信任下,相信该店会自觉在合理合法定价后售出本店东西,且本人作为一个第一次购买黄金的新的消费者,该店销售并未告知一口价与克重商品的区别,并且未明确告知我黄金克重,在我询问了克重并且能不能称的时候,支支吾吾不作答(实用克称自称重量为****)。发票上也并未标注黄金克重,商品吊牌用订书机订上,故意遮挡,导致无法扫码查看克数信息。在电询后销售告知克重在被隐藏部位一不显眼处,同时,仅标注2.24阿拉伯数字,并没有相关计量单位,且在扫描商品二维码以后出现未找到商品信息。在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商品基础信息应当让我方悉知,而该店存在隐瞒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诉求一为投诉该店涉及虚假宣传。 二是投诉该店非法使用计量单位。我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我购买物品的一切信息,我于本店购买商品,实付金额2128元,结合当日金价575元加手工费四舍五入600元一克,该商品理应3.5克重左右,但实际该商品只有2.2克重,也就是说该商品我是以大约967每克黄金价值购入,严重高出市场金价,与店员沟通退款不与解决,以上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隐瞒商品重量,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该店所谓一口价只能置换一口价且不容消费者协商行为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我方诉求:所述商品成交价全额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贵店一口价的行为使我对该物品产生重大误解,我认为该物品应当与其价值相当,但实际上该物品本身克重及贵品牌一般工费,相差巨大,该交易显失公平,且贵店未告知与黄金交易相关联重要的内容,既黄金克重。根据《民法典》合同篇中有关法律,我们双方的交易行为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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