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平台纵容虚假宣传欺诈,商家人身攻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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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描述: 1、2024年4月18日,我在拼多多平台搜索“赛鸽黑骑士”,并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并购买了电动车1台。 2、4月20日,我发现所购买的电动车实为名叫“京骑”的不知名品牌,此电动车的【外形、品牌名】与主流的“赛鸽黑骑士”一摸一样,且并未在【标题、封面、详情页】等醒目位置注明产品品牌。 3、所下单的[黑骑士厂家]的商品评论有276条,且其中超过270条评论日期完全一致;其公示的3C合格证书,官网无匹配记录;其未依法在平台公示营业执照,我感觉受骗要求退货 4、商家拒绝退货并提出要750元运费,此前商家并未声明退款可能存在的运费,仅在商品详情页最下方的模糊小字声明中有写明。 5、在协商过程中,商家对本人进行言语攻击。 二、法律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本人诉求 1、认定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对订单进行全额退款,对商家【虚假宣传】和【假冒合格证书】行为,假一罚三。 2、对商家言语攻击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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