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黄金手链交易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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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晚,我在长沙芙蓉区黄兴步行街517号,店名为周六福的点面购买了两条黄金手链。现在我合理认为该物品应当与其价值相当,但实际上该物品本身克重及贵品牌一般工费,相差巨大,该交易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属于法定可撤销的交易合同,鉴于此,现在我希望能够全额退款处理。 在询问导购时没克重,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远超市场黄金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彩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正面回应,吊牌儿买后也没有给我,周六福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我后来在周大福和周生生家看到,即使是一口价黄金,也会在吊牌正面标明价格和克重。 (2)欺骗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购买之前,我看到标签上写有18k的字样,询问店员18k和黄金的区别,她却说没区别,更硬一点。只说明其优点,丝毫未提前其含金量远远比不上足金。这属于欺骗行为。致使我用1万2千元购买了6g不到的18k金手链和3g的黄金手链。远远高于其市场价。 (3)诱导消费。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且钻石类商品,属于诱骗消费 。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一张霸王条款让我签字!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5)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且条款上面也无克重。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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