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黄金按件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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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6号下午在周六福珠宝店内(石家庄长安区建华百货店)购买足金挂坠1个,戒指3个共花费14019元,后查询黄金克重总共只有11.13克,相当于一克1260!我在询问导购按件的是不是不划算,有几克,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并且还说我这样买划算。因为我是按金条换的,当时问我多少钱买的,我告知500多,说能顶成707,还说我今天买按件的也太合适了,我并不知情按件卖的每克的克数价位是和金店实际当日金价的克数价位不符,并未告知。误导我以为是707一克按件的抵扣,跟我一直说这样很合适,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000多一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 按照所说的707一克具体如下: 足金挂坠:花费4838,克数:3.84,一克花费1259.89883 足金戒指1:花费2873,克数:2.28,一克花费1260 足金戒指2:花费2873,克数:2.28,一克花费1260 足金戒指3:花费3440,克数:2.73,一克花费1260 每克克数远超于707 以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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