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芭传媒虚假发货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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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5月17日在丝芭传媒官方商城SNH48官方商城下单商品。 商品名称:SNH48 GROUP 年度MVP TOP16 巡演纪念拍立得套装。 商品编号:GNZ55103525。 订单号:240517-1-106324。 2024年5月31晚,该订单显示已发货,配送方式:顺丰快递 [SF161****834434]。但直至今日,该快递单号无法通过快递公司查询到,本人也未收到相关快递,后经确定该订单号确不存在,属于虚假发货。 本人先后通过联系微信客服、发送邮件的方式试图与丝芭传媒进行沟通。但该公司商城的微信和邮件客服均以该订单由该公司旗下广州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告知本人联系广州丝芭处理。本人于6月1日通过邮件联系广州丝芭,并于6月12日收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回复。 广州丝芭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在进行快递发货时,将本人订单与另一订单(订单号为240517-1-103598)合并发货,理由是订单的收货信息相同。本人当时提出质疑,但广州丝芭回避责任,拒绝进一步沟通。 由于订单号为240517-1-103598的订单本人为他人代购订单,5月31日已通过顺丰转寄的方式转寄,本人从未查看过该快递,无法确认广州丝芭说法的真实性。但即便事实如此,广州丝芭在此事件中仍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理由如下: 1.上述两个订单下单账号不同,且单独支付过快递费用。直至6月12日之前,广州丝芭从未告知其合并发货。 2.订单240517-1-103598和订单 240517-1-106324在商城中显示快递单号分别为 [SF161****834458]和 [SF161****834434]。快递单号 [SF161****834434]后经确认为虚假快递单号。 3.经顺丰客服工号42107574确认,转寄一定是在寄方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完成。如若广州丝芭在明知合并发货且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依然同意转寄申请,存在严重过失,理应对此行为负责。 广州丝芭在本人网购过程中,使用不存在的快递单号虚假发货,欺*消费者,且事后推卸责任,回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本人要求广州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对本人订单进行全额退款,并退回下单时所使用的运费抵扣券。 2)因其欺*消费者的行为,按规对本人进行三倍即744元的增加赔偿。 附:订单截图、邮件和聊天记录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