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九喜珠宝店黄金克重欺诈
网友保保_kH3f7Bsf
我于2024年6月25日晚七点左右在侯家塘店周九喜珠宝店内用自己的2.2克黄金以旧换新购买了足金手镯,除去以旧换新的黄金又支付6371元,回家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克,我在购买前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说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5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标签也未提供店员自行拿走)。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以旧换新商家未当面称重。这种做法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相关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此外,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准确。(3)诱导消费。价格欺诈,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5)无效发票,发票上的条款是在我签名之后添加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