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九喜珠宝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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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8月20日至周九喜珠宝店兑换黄金,柜台营业员称量克重后告知我母亲有二十多克(具体未告知),并告知我母亲如兑换成现金只能按540元/克兑换,如在店内购买黄金饰品可按700元/克兑换为价值为17628元手镯,以后随时能免费兑换店内同价黄金物品,我母亲遂补差价295元购买。8月23日被我发现后自行测量手镯克重仅为12g,换算为克价为1469元/克远远高于实价,我母亲随至店家理论,店家以一口价黄金售出后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及返还原有黄金,也不能换成按克售卖的黄金,只能补送小首饰,我母亲看店家态度强硬,只能接受补送小首饰,并应商家要求签字接受和解同意书。8月25日我母亲再次至店兑换白银,以同样方式告知我母亲,之前补送的小首饰可抵扣400元,加上白银的兑换价格,只需补差价800元便可兑换价值2039元金项链,我母亲便补差价800元购买。这两次交易过程中商家均未告知购买黄金物件具体克重,票具上未标注购买物件具体克重及原有兑换黄金及白银的具体称量克重,其中第二次交易连具体商品标签都没给。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柜姐未告知克重,保证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高价回收及赠送小物件可作为抵扣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保价单没开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1、退还原有黄金、白银及补的差价 2、或者按保价单上的价格换购按克价购买的等价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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