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销售黄金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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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长辈于2024年8月6号下午2点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荣邦万达广场巴州大道499号万达广场F1中国珠宝店购买黄金首饰,花费3826元,导购在销售时避而不谈克重,导致长辈以为和以往购买黄金首饰一样,都是按照克重+工费来计费,最后回家被家里人提醒,去找了销售才不情愿称重为:4.2克。导致我家长辈在不知情情况下以889元/克购买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目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我的诉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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