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晞汇瑜伽虚假宣传退款纠纷
网友保保_1c160f64
本人于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20日、2024年1月16日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广州伽晞丽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的瑜伽课程,支付人民币11734元、16272元、38000元,合计共66006元。对方在我付清全款后才与我签订相关入会协议和通用条款,并未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提醒,销售过程不透明。2024年3月19日,因本人怀孕且有先兆流产,身体不适宜继续进行瑜伽运动,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对方拒绝退款,要求我方承担不合理的高额服务费X*800及15%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合同,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款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对方所提供的通用条款为格式条款,其中主张的“新店开业预售期间办理的卡项,共需加收15%的服务费"、"缴费后自第二个月第一日起需要退费的,每月扣除累计服务服务费(计算方法:第X月累计服务费成本=X*800)"、“不予退还剩余款项”等相关条款约定,对方并未以特别显著的方式在付款和签订合同前告知我方,且相关条款内容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且我方购买该预付卡套餐的时间并非对方所述的“新店开业预售期间”,根据营业执照该店开业于2022年7月11日,对方在偷换概念虚假销售,“新店开业期间预售加收15%服务费”毫无事实依据。 综上,我方要求退回预付卡剩余费用如下: 2024年1月16日预付38000元至今未开卡使用 2023年6月20日预付16272元,剩余6271.5元; 2023年5月30日预付6799元,剩余3329.4元 合计47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