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鸡肉肠变质,索赔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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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10.31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鲜生惠生鲜超市店购买的双汇鸡肉肠出现保质期内变质问题,2024.11.01去该超市进行维权,超市承认是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问题,和经销商沟通后确认补偿200元。没有接受并和双汇400官方投诉,投诉后无人联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的诉求是依法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付。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受理后电话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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