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香肠吃出蓝色塑料异物要求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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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4月14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A区13栋真心超市购买了一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吃出异物,异物为一截蓝色塑料,本人与双汇工作人员和经营者协商无果,对方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予以赔偿,我的诉求是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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