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珠宝涉嫌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
网友保保_db5d42af
本人2024年12月31日晚18时51分左右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汇广场(IGC)二楼潘多拉珠宝门店购买了首饰一件,含项链、环形挂坠(产品型号:762724C01)、水晶球造型挂坠(产品型号:762825C01),合计花费人民币1864元,收款主体为: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 门店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向我如实介绍商品的主要成份、规格,在当晚20点左右电话询问该门店销售人员反馈的是含镀金成分,含K金(即K黄金)。当晚我再次到该门店与销售人员沟通,以店员未如实介绍商品的主要成份为由退货或换货(换价格较低的商品),店员以销售过程中已告知消费者首饰的成分,且销售小票的售后须知中已明确商品销售除质量问题外不得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我方认为该小票中载明的售后内容未在付款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且“顾客签名”一栏中并未有我方签名,不能视为我方知晓并同意该条款,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店员展示环形挂坠(产品型号:762724C01)合格证中显示该商品的主要材质为“镀金铜银合金”,其他材质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并且口头陈述水晶球成分为玻璃,不符合店员所称的含K金、水晶;另外的水晶球造型挂坠(产品型号:762825C01)则无法提供合格证,仅提供价格牌。销售小票中显示“产品主要由925银”。我方认为店员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不保护法》第8条、第21条规定。 现投诉至你单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如下: 1、商家提供当晚我方购买商品时的监控记录(含录音),证明其已尽告知义务;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 3、提供三种商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成分构成明细。 4、向我方开具个人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