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嗨学网欺*消费者并拒绝退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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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抖音平台看到嗨学网宣传二级建造师课程可免费领取,便留下了联系方式。随后,嗨学网的老师通过企业微信添加我。这位老师极力强调今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难度之大,通过率之低,不断游说我报名他们的培训班。 在其劝说下,我于1月8日12时48分在嗨学网报名了二级建造师企业定制启航班,并支付了管理和实务两门课程的费用共计1480元。在报名时,老师明确承诺该班次仅需学习100多个重点知识点,掌握这些后,其余内容无需再学。然而,报名后班主任通过微信与我联系,要求我学习的内容竟与之前老师的承诺大相径庭,这让我瞬间感觉受到了欺*。但我还是选择了继续按照要求学习。 到了1月16日下午5点16分,我在与该老师沟通学习情况时,老师又向我推荐二建白金班,称这个班是专门为大型国企项目经理定制的,只要学习核心考点就能轻松通过考试。在老师的大力宣传下,我于1月16日下午5点48分支付了3800元购买实务单科课程。老师还提出给她送锦旗就送我管理资料,经协商后管理学科也能加入该班,同时要求我从嗨学课堂换到嗨学网旗下的 “精进学堂” APP 学习。 1月16日晚,我进入‘精进学堂’后发现,该白金班提供的课程和题库与我原先1480元的课程完全相同,无需升级即可学习,这显然构成二次欺*。发现问题后,我立即与老师协商退费,然而老师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说是协议中有不支持24小时退费,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费。而该条款规定除法律另有约定外不可申请退款,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款权利,使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使对课程不满意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也难以获得退款。嗨学网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且可能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嗨学网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协助我,让嗨学网退还我支付的3800元费用,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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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在本案中,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提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但存在多个仲裁机构可能引发混淆的情况,且仲裁规则适用也不明确,不符合上述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情形。同时,被告的欺诈行为和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 与被告公司老师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老师诱导原告报名课程、做出虚假承诺以及拒绝退费等情况。该聊天记录保存在原告手机中,可随时提供查阅。 2. 支付凭证:包括购买二级建造师企业定制启航班的1480元支付记录和购买二建白金班实务单科课程的3800元支付记录。支付凭证可从原告的支付平台(微信支付)中获取。 3. 《服务协议》: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协议关系以及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该协议由原告从嗨学网页或APP端个人中心下载保存,可随时提供电子或纸质版本 。 4. “精进学堂”APP内课程和题库的截图:证明白金班课程和题库与先前购买课程相同。该截图可从原告手机的“精进学堂”APP中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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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服务协议》第8.2条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然而,北京存在多个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虽然协议提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但在实际情况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并非唯一能在北京市进行仲裁的机构,这种表述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清晰、准确地确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2. 对仲裁规则适用未充分明确:尽管协议约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未明确说明若该仲裁机构存在多种仲裁规则可供选择时,应适用何种具体规则。在实践中,不同的仲裁规则可能对仲裁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模糊的约定使得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可能就仲裁规则的适用产生争议,进而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 3. 协议签订过程存在问题:该《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由被告西安嗨学卓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拟定 。其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 。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未以单独提醒等方式告知原告仲裁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原告在按照页面提示点击“同意”按钮时,难以充分理解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选择仲裁可能带来的影响。被告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原告在购买课程时,更多关注的是课程内容、服务质量和退费等条款 。对于仲裁条款这种专业性较强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原告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知。被告未对仲裁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使得原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违背了真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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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条款是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嗨学网教育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履行提示及说明的义务,可当时宣传的老师并未告知缴费后不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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