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未提供发票并多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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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月11日在怀柔区-府前西街1号院1号楼一层地下H-B1001AA,B1001ABA来伊份(怀柔万达店)购买零食,未给我提供发票,付款时间为1月11日10:34,先让我在门口等待打印发票,后面又说打印机出故障,无法提供发票,后面在我再三要求下留下我的电话说通知我去取发票。当天投诉了来伊份客服后才通知我可以取发票。我于1月17日去取发票,发票打印时间为1月11日10:44,取发票时店员告诉我当天多收我两瓶饮料钱,要给我饮料,我没有要,要求退款,共计9.8元。并且发票后面的零食当天购买时店员告诉我是赠送的,17号取发票时告诉我是满78减10元活动。我原本购买了78.16元商品可以直接减10元. 1,店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让我多付了9.8元饮料和以活动的理由加了10.85元的零食 2,当天店员清楚她的欺诈行为,因为发票打印时间为1月11日10:44,按照发票时间打印出来之后我去要过发票,她还是没有提供,并且在我1月17号取发票时清楚知道多收了我的饮料钱 3,当天可以提供发票没有提供,让我后面又跑过去拿,浪费了我的时间精力和打车费用。 诉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赔偿标准‌: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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