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明牌珠宝价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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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29日和2.1日在该店先后买了黄金手链(11000元)和黄金项链(7000元),柜姐和门店有以下行为1.隐瞒克重,全程柜姐并未成重,以“一口价”为理由未告知克重,但进门却以所谓的黄金首克仅需500多为噱头欺诈消费者,且还拿出纸计算商品价格,该行为与所谓的“一口价”相悖,也是一种变相的欺*行为。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明确的语言告知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核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了可以拿来换、还是按照原价抵”等存在漏洞的语言进行诱导、致使我们赶紧签字并可以剪下标签 3.实际重量并未明码标价,属于价格欺诈,质保单也只有标价没有克重。弱化显示/不标识也属于一种诱*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4.并未明确告知一口价商品不能换克重商品,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 ,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现在的唯一诉求只有把已经购买的商品置换成可称重黄金,且必须以购买当天柜姐告知我们的金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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