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克力斯健身房不合理扣除手续费引发退款纠纷
网友保保_ffaf2407
我于2024年6月18日在海克力斯健身房金鹰店办理1095天的海椒钻石卡一张,2024年10月27日告知销售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健身,需要办理转卡手续,销售表示先进行三个月的停卡处理其在期间帮忙处理转卡的事项,但于2025年2月16日停卡期过期后,询问相关销售转卡事项,对方并未回复,2025年2月17日再次打电话到门店另行安排销售处理转卡事宜,销售告知转卡不划算,建议再加1500元的费用转为另一种形式的会员卡,得知后与此销售协商直接办理退卡,因销售不回复信息,当问到门店协商,销售提出了扣除剩余天数的30%手续费并且需要把停卡的三个月算在使用天数里,其给出的理由是停卡的三个月属于赠送天数,并不属于延期 1、签定停卡合同的时候没有告知退卡时要把停卡时长扣除,并且没有相应的条款明确写明停卡时长属于赠送时长。 2、扣除百分之三十属于格式条款,扣除手续费是按照合同履行的程度来进行扣除,界限是10%-30%,条款里必须写明10%-30%,如果单写30%这种约定是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力的霸王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事先省事拟定好的,并不是针对每一位顾客单独拟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知等方式,做出限制消费者权力,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 3、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相关规定,合同里相关规定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力,而健身房的合同减损了我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力,扣除百分之三十的手续费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扣费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诉求: 1、按照原办卡天数减去卡中剩余的天数所得的真实使用天数退款,即1095天-983天=112天,按照交费金额3199元除以1095天即一天2.9元,减去使用天数需退还2874.2元。 2、我方可退还赠送一个月的健身卡一张,健身包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