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拒赔肺癌理赔案且未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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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被保险人(我的父亲)通过网络业务员分享的保险师链接,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达成投保协议,订单编号为194****29****2119679,所购险种为《医保无忧旗舰版》。到2020年,应保险公司业务调整安排,承保险种更换,新订单号是194****29****6119625,更换后的险种为《医保无忧2020版(续保)》。此后,一直按约持续承保6年,累计缴纳保费18884元,保险合同明确终止日期为2025年11月。在2024年,我的父亲不幸被确诊为肺腺癌晚期并住院接受治疗。于2025年2月18日,我依据保险合同,为父亲提交了理赔申请,对应赔案号为3136407H30****00000291。但保险公司以病历中记录有长达15年的高血压既往病史、认定高血压属于投保前疾病为由,作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在保险公司前往当地医院调查核实后,证实被保险人在医院并无任何相关病史记录。我们也多次向保险公司详细解释:由于被保险人处于癌症晚期,身体出现多处癌细胞转移,仅头部就有大大小小50多处肿物,已严重影响正常交流表达。其提及的高血压情况,仅仅是在药店参与免费血压测量活动时,听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便错误地认为自己患有高血压。而专业的医院医生已经明确指出,药店的测量结果不具备临床诊断效力,不能作为确诊高血压的依据。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已有充分证据表明被保险人无医院确诊高血压病史的情况下,仅依据存疑的所谓既往病史就拒绝履行理赔义务,这一做法可能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倡导的公平、合理原则不符,对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影响。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并连续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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