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色舞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退款的投诉
网友保保_YgVbQdWm
投诉请求: 1. 要求被投诉方按合同约定(扣除10%违约金)退还学费4031.1元; 2. 要求被投诉方支付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利息,按同期LPR计算,以应退金额4031.1元为基数; 3. 认定“因身体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的合同条款无效。 事实与理由: 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 本人于2025年2月17日支付4479.00元购买舞蹈年卡,合同约定“退款需扣除10%违约金”(标红加粗条款)。 * 本人尚未开卡使用服务,但申请退款时,被投诉方称按照合同条款,要求提供医院证明,并称“半年内退款”,否则不得退款。 * 本人于2025年2月28日明确要求被投诉方退还舞蹈费,对方无故拖延退款至今。 2. 争议焦点 * 条款未显著提示:合同中“因身体原因申请解除协议需”的条款未标红加粗,签订时未获充分告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 加重消费者责任:本人退款原因与身体无关,被投诉方滥用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即限制解除协议的权利。 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未合理提示的,不成为合同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