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费用虚高及虚假宣传的投诉
网友保保_8Ksw997k
诉求:协调按市场价(套内每平100元,共92平套内)结算已完成的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等图纸设计费(已付70%设计费21000元),退已付金额和已完成图纸设计费之间的差价11800元。 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 1. 被投诉方在签约前(2024年11月4日)提供预估报价“深圳起点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项目报价单”(112220.08元)(见附件1:报价单及微信记录); 2. 实际完成设计后,被投诉方出具最终报价单(164540.62元,涨幅47%)。 存在: 面积数据造假:例如小书房顶面乳胶漆腻子区域报了8平,实际2平); 书墙钢架面积报了21平,实际17平。 重复计价:例如餐厅面积计算了餐厅+小书房后,又单列了一项小书房面积,重复计费。 单价畸高:例如书墙钢架报价620元/米(市场价145-185元/米),墙地固报价50元/平(市场价8-13元/平)(附件2:市场价证明)。 二、违法使用格式条款 1. 合同中“2.4如甲方另寻第三方施工队,则需要在原合同设计费的基础上要加多30%的服务费。”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无效); 2. 被投诉方未通过加粗、说明等合理方式提示该条款(附件3:合同截图)。 三、主体欺诈与价格违法 1. 被投诉方签约时使用“起点设计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报价单使用“深圳起点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但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地址完全一致,涉嫌故意混淆主体逃避责任(附件4:工商登记信息); 2. 虚报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第14条(价格欺诈)。 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第9条(选择权)、第20条(虚假宣传)、第26条(格式条款无效)、第55条(欺诈赔偿); 2. 《价格法》第14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3. 《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