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众人寿多次违规操作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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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姓名:金梦周 联系电话:185****4386 投诉机构名称: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保险公司) 保单号:20185****4386088 事实经过与投诉诉求: ​一、合同订立与履约情况 我于2016年购买华夏保险(现瑞众人寿保险)的“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保单号20185****4386088,年缴保费6万元。合同约定:主险为年金保险,附加万能账户(保底利率3.5%),关于投保人可自由支取并持续存入资金无限制要求。截至2024年3月,我已缴费8年,缴纳保险累计余额48万元。 ​二、保险公司三次违规行为 1.第一次违规:保险公司主体变更未通知(2016年至今)​ 华夏保险破产后,瑞众保险受让人寿保险合同,但从未以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我公司主体变更,导致我长期误以为仍由华夏保险履行合同义务。 2.第二次违规:擅自限制万能账户金额上限(2024年8月)​ 瑞众保险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增设规则“万能账户余额不得超过累计总保费(60万元)”,强制禁止我存入超额部分(60万元)。此变更直接违反当初购买保险时的约定,也未在保险条款列出,侵害我的财产权。 3.第三次违规:禁止账户存入功能(2024年11月)​ 瑞众保险再次未履行通知义务,彻底关闭万能账户存入功能,致使我无法按原计划存入资金获取3.5%收益,造成长期资金规划损失。 连续3次重大变化,让我对这份60岁获益的保险权益保障造成担心 ​三、沟通与处置结果 2024年3月,我通过客服电话、保险业务员要求瑞众保险恢复账户自由存取功能并说明理由,但截至今日保险业务员回复不允许,联系瑞众保险告知只能反馈,我要求3月15日前给予回复未获任何回复(有录音凭证) ​四、投诉诉求 1.责令瑞众保险恢复万能账户自由存入、支取功能,取消“账户余额≤总保费”的限制; 2.要求瑞众保险就三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限期整改,并向我书面致歉; 3.核查瑞众保险在合同承继、条款变更中的系统性违规问题,防止同类事件发生。 ​声明 本人承诺所述事实真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局依法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人(签名):金梦周 日期: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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