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古教育诱导消费及退款纠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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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本人家属通过填写抖音平台学历提升咨询广告隔天接到该公司的学历提升少霖老师的手机电话 对本人家属进行成人大专 销售 之后该招生老师以成人考试简单 易看 容易过 拿证快 可边学边工等宣传 对其进行诱导报名 之后又以报名时间截止为由 催促其报名 缴纳 说出需缴费金额(6985元)他无法全额支付后 又向其推荐可付首期(1396元)作为报名费使用 后续费用可办理先学后付进行贷款 (6*931.5/每期)之后又催促时间截止 诱导催促签字贷款合同。后续向其教导主任提出退款 其表示不予退费还要求我支付违约金(837.6元)等不合理收费,属于欺*消费者,我们家孩子刚18岁还未经过任何社会历练存在缺乏常识性及辨别是非的能力 我们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第一、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该公司提供的属于教育培训,需要办学资质,但公司并无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并且对结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恶意诱导消费,存在民事欺诈行为。依据:消法55条、广告法24条。第二、我已支付款项属于预付款,在服务未产生之前,支付预付款本身不会造成该公司的任何损失。在没有享受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部分的全部款项。且公司承诺考试包过,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全部款项。依据:消法53条。第三、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很多条款是限制我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签约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民法典496、497、498条第四、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在我依据法律提出解除协议时,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公司应当依法退款。依据:民法典580条 第五、该公司在销售课程过程中没有说明:1、授课老师情况,是否有教育资质等;2、该公司是否具备办学资质。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让我产生重大误解。依据:消法第8条 第六、该公司没有相应办学、教育相关的资质,学历考试培训是需要获得相应培训资质才能开展培训业务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11、65条学历考试培训属于行政审批准入制度,在没有获得审批而从事需行政审批的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即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153条 综上,本人希望该司慎重考虑协调问题,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分期,退还本人家属全部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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