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涉嫌欺诈消费、价格纠纷及未开发票
网友保保_MaYcKr9Q
我于2025年4月6日在昆明市老庙黄金(和谐广场店)购买了一枚足金戒指共花费4293元,购买期间导购一直避而不谈克重,付款并离店后发现克重共2.68克(相当于1602元/克,而当日该金店首饰金价为820元/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反复询问克重,导购拒不告知的情况下,诱导消费。属于欺诈消费行为。且购买过程中我要求开具发票,导购并未开具,只开具了质保单。 (1)隐瞒金饰克重。购买时询问克重,导购未告知,含糊其辞转移话题。质保单上也未标注克重,单价,工费等信息。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 (2)诱导消费。购买时导购说明以后不喜欢可以换款,但直到付完钱才强调换款还需要补差价一定比例的工费,付钱之前并未说明,属于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是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属于弱化不利信息诱导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品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应该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当场并未主动开具发票,在第二天我主动上门找其索要时才进行补开,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故意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