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未按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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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2年8月18日,驾驶车牌赣J 55075小型车与陈荣桂驾驶车牌为湘AT66H8轻型货车发生一起车祸,并由交警认定陈荣桂驾驶湘AT66H8负全部责任,责任方保险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就赔偿事宜,因长安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我方多次向湖南监管局反映长安保险公司一直存在拖赔、惜赔、严重损害本人的权利及利益,经三方(本人、长安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银保监局)协议并在2024年10月7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施救费和评估鉴定费等费用为¥12,000,车辆全价为¥107,740元本次事故共计赔偿金额为¥109,740,至今长安保险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希望平台协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