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珠宝黄金换购误导消费、克重隐瞒及价格欺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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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3月5号晚上八点左右 在绍兴越城区金帝银泰专柜六福珠宝店内换购黄金。(原26.31克的手镯)销售按当天黄金回收价820元/克核算价值21580元。引导在店内换购,推荐给我一些款式。期间并未告知黄金换购规则分为两种:一种以克重换克重。一种一口价商品。在导购引导下换了一个小戒指,一个小吊坠,一个手链。补费用124元。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多次避而不谈克重 说这是按标价卖的商品卖的是工艺,不按克,多一些模糊词汇误导消费,告诉我克重换还不如这个一口价便宜,克重还得加工费,算下来都差不多的等词汇诱导我。导致我在不知晓新金克重情况下换下实际三样小物件加起来只有13.9克的商品。损失重量12.42克。损失金额约10184元。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并未告知新金克重,标签刻意躲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含糊其辞。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付钱时商品小标签条被撕掉。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导购多次用一些误导性语句,词汇误导消费,“如克重换购已经没什么款式了。都是买一口价的。克重换和一口价换购价格差不多的”“克重不用管,这是卖工艺的”问其重点含糊其辞。事实上店内克重换购的款式非常多。商品单价更是相差两倍以上。不是所谓的差不多。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产品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退还我本人原金器(26.32克的旧金),商家的置换新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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