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贷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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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通过一则广告咨询学历提升,加了一个报考老师,然后她说政策改革后就专三本四要读七年,还要考高数和语文,河南只剩下两个老考生名额了,言下之意是赶快报名啊,等改革后你就报不了 了。当时没多想就购买了一个自考专科课程,是(工商企业管理)转本连读尊享营。当时说的是分担压力办理助学分期,还说有可能办理不了,给我施加压力,稀里糊涂办完才发现是贷款。说会有所谓的班主任老师打电话。购买了一个近期查询发现该机构行为一种*人手法,且该机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且引导我填写不符合情况的信息贷款,是他们利用课程引诱需要自考的消费者贷款在先,通过各种手段欺*我以报名交钱为目的,对方称可以分期, 透导我办网贷分期付费,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排 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诉求内容是退赔费用,取消分期。并且由绑定银行卡自动扣除金额(共贷款8980元,分十二期,一期付款748.33),还有霸王条款,如果想要退款就只能仲裁,而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明摆着就是不让退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平等原则(第2条、第7条):仲裁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平等。条款单方面规定“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退款的,由乙方承担仲裁及其他费用”,可能剥夺乙方平等主张权利的机会,显失公平。 - 仲裁协议有效性(第16条、第17条)若条款因显失公平或胁迫订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格式条款规则(第496-498条):若协议是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需公平确定双方责任。单方加重乙方责任的条款,若未合理提示说明,可能无效。 - 公平原则(第6条):强制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可能违背公平原则,尤其是当争议责任未明确时。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乙方为消费者) - 消费者权利(第26条):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加重其责任,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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