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合法依据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除限制
网友保保_9H61SNuq
投诉时间:2025-04-14 事发地区:辽宁省,铁岭市,*市 涉及单位:*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5年4月14日10时35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09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2476574359)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02476574359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问什么都是不知道,就要钱,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309号的文书。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