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悦学诱导消费且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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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钟贝宇,女,汉族,2005年 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0225****4481,住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松竹路34弄1号 联系方式:158****5285。 被告:喜悦学在线教育科技高阳县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锦华街道向阳路2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MACF09JX8A。 法定代表人:高乐,担任经理及董事职务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专升本自考教育培训费用4980元; 二、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在被告处报名专升本自考培训课程,培训费用4980元,被告方称过年回来就按照新生报考,原价7980,原告当时就着急付了定金500,被告方称交费后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并以招生名额紧张引导催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4980元,且在此期间原告未看到协议的任何内容。在签订报名协议之前就已经给原告开通部分课程,未告知开课后的退款条款,且协议中对不予退款条款没有明显标注和提示,限制了原告对课程完全了解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原告对协议履行的责任,主张不予退款的约定无效,要求退还原告培训费用4980元,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曾多次不理原告,消息不回。 原告在被告诱导消费、态度恶劣、课程无用的前提下,于2025年4月10日与被告提出退费事宜,但被告以退费条例为由,直接拒绝退款。原告通过爱企查发现被告没有办学资质,经营范围超出核准范围,并且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了解到被告的众多相关投诉事件。 综上,原告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诉人(签名):钟贝宇 2025年 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