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销售误导及欺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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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父亲刚去世,光大永明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刘燕燕(工号3700W00001)以我父亲多年好友的身份说希望我能代替父亲支持她的工作,向我推荐光大永明关爱永逸两全保险(2018版),保单号为37****838588。她为欺*我签字投保,说这份保险是一个高端医疗险,住院随时可以找她报销。承诺第一年保费全额返还(并没有收到),每年都有分红,向我保证若我资金困难,可随时联系她全额退保。接连丧母又丧父的悲痛之中她以我父亲在天之灵为道德裹挟促使我购买了这份保险。而我至今没有收到过保单合同与了解买了什么保险。 自2019年2月25日保险生效至今,我已缴纳六年保费,前两年每年31179元,后四年每年30829元 。然而这份保险的权益我从未使用过,19年我第一次要保单助理给我拍保单,岔过话题没给我完整保单。20年时我想要了解保险权益报销医药费用时,她同样不回复,甚至消失了两年。完全违背当初的承诺以及业务员应尽的义务。很明显她害怕*局被我识破,才不敢回应。直至今年三月,其丈夫才给我发了一份模糊截图,我这才发现我购买的是一份包含驾驶意外险和重疾险的综合险。不到79岁才能返还本金。和刘燕燕之前所介绍的完全不一样。而后我在在网站上下载的合同也一样迷糊,模糊条款侵害了我的权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燕燕并未履行这些告知义务,严重侵害我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此外,《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禁止保险销售人员欺*投保人,刘燕燕的行为显然违反此规定。她利用我对父亡故感情脆弱时进行欺诈销售,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公序良俗造成了损害。 在我投诉了监管部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