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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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在2025年4月17日10时左右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37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和手机短信提供的电话(02452874009)发现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并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问其工号和姓名也不回答,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02474884464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接听人员态度极差,且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现已对我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本人登录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 337号的文书。目前为止也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佳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