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业务员夸大营销及违规操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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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19 年 06月26日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及附加险,投保单号为 :1191****03743235 。首保总金额为 4379.04 元/年,截至目前已连续缴纳5年,累计缴纳金额达20455元。现我要对该公司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在投保过程中,业务员陈小梅存在严重的夸大营销行为。她口头承诺此保险涵盖所有保障范围,任何疾病均可报销,这与实际保险合同条款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业务员陈小梅的这种夸大营销行为,严重误导了我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属于明显的违规操作。 此外,业务员陈小梅还提及购买该保险可给予本人1000元返佣金,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这种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干扰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也影响了我基于理性判断做出的投保决策。 当时本人明确表示做该保险的意愿不强烈,且资金不足,不愿投保。但业务员陈小梅多次催促,甚至提出帮其冲上半年业绩,资金不够可帮忙垫付,并声称投保后会有纸质合同,收到合同若不满意可全额退款,却故意未告知该保险设有犹豫期以及过犹豫期后只能退还现金价值的重要信息。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在此次投保中,我完全未得到关于犹豫期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投保后,我并未在第一时间收到纸质版保险合同,经多次向业务员索要后才拿到。拿到后看了下保险合同,该保险实际是被保人身故才赔付保额,重大疾病与身故保额不能同时享受,与投保时业务员所承诺的条款大相径庭。更为关键的是,合同回执签收页上并无本人签字确认。根据保险行业惯例,投保人签署回执是确认收到合同并知晓合同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