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赔偿定金
网友保保_CUXin9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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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被诱导与四川鸣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约,在合同上说一旦交了定金,24小时之内就需要交5%的违约金。超过24小时,7天之内就要交15%的违约金。但是他是先诱导我交了定金之后又诱导我签合同,在我交定金时也没有明确给我说明合同有这一款项。这就相当于交了定金一定会违约。随后机构诱导你分期贷款,你只上了一节课,且对合同内容和签订过程不清楚。机构要求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学费的15%),且对你解除分期、退费的要求不予处理。机构在你表示不想报名后,持续骚扰,发布虚假信息诱导你报名。在本人表示犹豫并拒绝缴纳学费后,企业的 老师通过持续骚扰、发送虚假信息(如虚假学员收益聊天记录等)的手段,诱导本人报名缴费。报名过程中,引导本人通过 支付宝进行分期贷款,并以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了高达学费 15% 的违约金。本人对合同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且对签订过程存在疑问,怀疑存在诱导或欺诈行为。本人因课程质量低下,无法继续学习,且背负贷款压力,于 2025年4月19日向 改企业 提出解除分期、退还学费的申请。然而,企业以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为由,拒绝了我的合理诉求,并要求我支付高达 300 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本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学习后,企业仍持续通过微信,钉钉等 骚扰本人,并继续发布虚假信息,试图诱导本人继续消费。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总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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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7天内退课违约金比例递增 (第十条 3 款)
合同条款: “7天内:…未开课学员需支付课程总费用15%的违约金,已开课学员需支付已开课课时费+剩余课程费用 10%的违约金”
不合理之处: 7天内的违约金比例比24小时内更高,且已开课学员还需支付已开课课时费,这对消费者极为不利。
法律依据: 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违约金比例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过高的违约金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应被认定为无效。
15天后退课条件苛刻 (第十条 5 款)
合同条款: “15天后;乙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可协商退课…15天后除以下四类情况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退课诉求。”
不合理之处: 15天后仅限于四种特定情况下可以协商退课,其他情况下完全不允许退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赋予了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自由,而合同中限制乙方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甲方提供的课程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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