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璟洛教育虚假宣传拒不退款

春华秋实

已完结

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4日,本人黄建华接到被告北京瑾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生办张鑫的电话,并互加微信。张鑫承诺被告公司提供学历提升和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并与*广播电视中等学校有长期合作,保证原告2024年2月底可获得中等专业学历证书,不影响次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基于此承诺,原告通过企业微信支付了5,980元,并签署了《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2024年1月4日,被告“教务处主任”(电话187****7631,已停机)推荐原告参加所谓的“密训班”,声称再缴费6,820元即可包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经“教务处主任”多次催促,连续打了几天电话,并说只补6个名额,只剩最后一个名额了,他们有这方面的资源,花钱就能搞定,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再次支付500元定金,1月10日支付6320元尾款并重新签署了《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然而,自2024年1月起,原告发现无法在*广播电视中等职业学校官网查询到学籍信息,且原联系的多位工作人员或离职或失联。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其他工作人员未果,售后服务人员要求原告提供通话录音才能退款,但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应由学员承担。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兑现2024年2月底发放学历证书的承诺,学籍亦无法查询。被告提供的课程多为录播,未按约提供直播授课及纸质教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频繁更换工作人员,导致原告维权困难。网上查询显示,多名学员遭遇类似问题,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行为,损害了广大学员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2024年1月10日双方签署的《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任意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瑾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黄建华缴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800元。2.请求北京瑾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咨询费相关费用2000元。共计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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