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未经告知乱扣费及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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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卡人):周超玲 被申请人:邮政银行信用卡中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19年起持有被申请人发行的信用卡(卡号:6228100*****0873),长期保持良好用卡记录,按时足额还款,从未发生逾期或投诉。然而,在2025年4月28日核查账单时,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扣收多项费用,具体包括: 1. 违约金及利息:被申请人每月扣收违约金400元左右及关联利息,未通过账单、短信等显著方式告知收费依据及计算标准; 2. 分期手续费:在申请人未主动申请或未获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收取分期手续费,且未完整披露费率及退费 截至今日,上述费用累计达人民币15000元左右,严重损害申请人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1.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需以清晰、显著方式向持卡人披露收费项目、标准及风险,保障其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交易条件及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隐瞒或强制收费。 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未通过合同条款、账单备注、短信通知等有效途径履行告知义务,其单方扣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现要求: 1. 立即停止未经明示同意的扣费行为; 2. 退还已扣收的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共计15000元的 百分之五十。 3. 修正信用记录,消除因违规收费导致的不良影响。 调解意见: 申请人坚持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被申请人拒绝合理诉求,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以维护权益。 申请人:周超玲 日期: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