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百道饮品中发现不明塑料海绵,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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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4日,本人在饿了么APP店铺“茶百道(锦绣龙城店)”购买了商家出售的“铁观音奶冻(大杯)少冰,5分糖”,订单号为“809142****91****347”,在饮品食用过程中,发现奶茶内吸出一块不明塑料海绵。 本人认为,自己通过商家经营的网点下订单购货,支付了公示的价金,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已成立。而商家提供的奶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食用,致使本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本人提出前述索赔主张的依据包括: 一、商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的食品中发现一块不明塑料海绵,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上述禁止性规定,故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商家应向本人赔偿的金额应为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赌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商品的价款为5.2元,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家应向本人赔偿的金额应10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其忽视食品安全、漠视法律的消极态度不利于食品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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