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金福银楼价格欺诈及诱导老年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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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隍庙金福银楼(控江店)涉嫌价格欺诈及侵害老年消费者权】 事件背景:奶奶92岁独自一人于2025年4月28号下午14点左右在城隍庙金福银楼(控江店)店内购买一口价足金手镯赠予我, 花费20000元。 ①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金店在购买时未对消费者进行当面称重,并且吊牌以及质保单上克重信息缺失,已上传附件。(我同样咨询了周大福,潮宏基等品牌店,他们的一口价产品虽然也是按件计价,但是也会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该金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②涉嫌诱导消费 4月28日当天在该金店内,导购并没有告知我奶奶该金镯的克重,以及黄金克单价,并且没有当面称重的行为,导致我奶奶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503.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当日国际金价约784元/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属于诱导消费者消费。 ③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局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上述购金行为属92岁老人独自一人去购金时所发生的事情。老人不懂得购金规则,而他们恰恰利用了这一点,打了信息差,诱导老人进行了黄金购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