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黄金克重欺诈老人
本人代家中老人就以下消费纠纷向贵*台投诉,商家在两次交易中均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且针对老年消费者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具体事实如下:
事件一(2026年5月10日):旧金置换新金,全程无任何凭证
当日,老人携带自有旧黄金前往城隍庙金福银楼(靖宇二店)参与“旧金换新金”活动。交易过程中,商家未对旧金进行当面称重并告知老人具体克重,也未告知置换所得新金的实际克重。交易完成后,商家未向老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凭证——既无发票,也无质保单,更无任何写明旧金克重、新金克重、差价计算的书面对账单。老人完全不清楚旧金被收走多少克,新金又拿到多少克,整个交易如同“黑箱”。事后老人向商家询问克重,商家以“没有差价,所以不用开发票”为由予以搪塞。
事件二(2026年5月14日):再次换货,诱导加价购买金镶玉,质保单遮盖克重,仍无发票
5月14日,老人将5月10日换回的一件小挂件(标称为“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再次带至该店,要求换货。商家向老人推荐“金镶玉”产品,声称价值较高,诱导老人以该挂件置换金镶玉,并要求老人现场补交750元差价。此次交易中,商家仍未向老人出示当日金价标准,也未告知金镶玉中黄金的具体克重及玉石品质等级。交易完成后,商家依然未开具发票,仅提供了一份质保单,但该质保单上换购新金的克重信息被商家故意用公章加盖遮盖,完全无法辨认。老人至今无法知晓所购金镶玉的真实黄金含量。
关于发票的补充说明:
本人于2026年6月3日知晓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向12366税务热线投诉商家拒开发票问题。经税务部门调解,商家随后补开了发票。但补开的发票上仍未注明任何克重信息,结合质保单上被刻意遮盖的克重记录,商家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披露所售黄金饰品的真实克重。
投诉诉求:
1. 要求商家就两笔交易(特别是5月14日金镶玉交易)如实提供完整的克重信息及计价依据,包括旧金克重、新金克重、750元差价的计算方式;
2. 要求商家退还老人支付的750元差价,并对金镶玉交易中是否存在虚标价值、误导宣传作出解释;
3. 若商家存在隐瞒克重、虚标价值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退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隐瞒商品关键信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城隍庙金福银楼强买强卖及价格欺诈
2026年5月27日,我妈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658号金店置换黄金手镯,进店和店员说的就是将旧镯子置换成金的黄金手镯,后店员将我母亲50.8g的黄金手镯置换成了37.14g的黄金手镯,并补了我妈4000元,此时我母亲意识到价格差距过大,提出不愿换了,店员居然提出再多加2700元。此后,我母亲又向店员提出不换了,通过店内监控也能看到我母亲多次向店员摇手表示不换了,店员也并未理会,而是多个店员将我母亲围住继续推销,我母亲本就年事已高,不善与人争执与周旋,于是无奈稀里糊涂的接受了这笔交易,直至我母亲回到家把买黄金亏钱的事情告诉家里人。我和家里人到金店了解情况后,金店给出的解释是将我母亲的50.8g黄金手镯以920元的回收价格回收,而买卖给我母亲的37.14g黄金手镯是以1220元的市场黄金首饰价格售出。
我对这家金店提出如下几点控诉:
一、最初店员提出50.8g的黄金手镯置换成37.14g黄金手镯+4000元,我母亲认为差距过大想拒绝后,店员竟然愿意再次添加2700元的价格想促成这笔交易,我的质疑是黄金的置换这种明码实价的交易为什么存在讨价还价的操作?而且按照店员跟我描述退了我母亲7.18克6700元是以920元价格回收的,那么一开始为什么只给了4000元?我母亲觉得回收价格不合理,店员又补了2700元(监控可以显示分了两次给),如果我母亲并未察觉到价格的差距,那么店员是否就不会将这2700元补贴上了?这属不属于诈*?
二、店员为何在我母亲意识到不划算,多次提出不换了后,仍要多人将我母亲围住推销,甚至就黄金手镯在我母亲可视范围内,我母亲想要把黄金拿回来的时候,店员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由于监控没有声音,店家矢口否认强买强卖的事实,但我母亲五次的摇手拒绝也是可见的,此处的摇手动作除了拒绝没有其他动作解释。
三、店家认为黄金存在一旦离店就不存在退货的属性,我认为此项的适用条件应在正常买卖的前提下,难道在店家上述无良忽悠下购买的商品,只要再在店家的忽悠下离开了店面,店家就完事大吉,套用上述黄金离店不再退货的说法么。
四、店家向我出示的购金单据也并未表明旧金的回收单价和克数,只显示了旧金总价和新手镯的价格和克数。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乱收费
处理中
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克重及材质欺诈
我在2026年3月4日购买了一个黄金首饰花了5255元,在购买当时并没有告诉我黄金克重,也没有跟我说这是金镶玉,他们跟我说这是无需告知的,想说就说,不想说就不说,态度十分恶劣,回家后让他们给我发票也不给,一直弯弯绕绕,和我说质保单就是发票,然后一直追问才跟我说黄金只有1.几克,这是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我的诉求是退款这个黄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态度恶劣
已完结
盐城城隍庙银楼销售一口价黄金未标克重
2026年3月22日,在盐城万达广场,城隍庙银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标签及发票都未注明克重。存在误导消费,希望能已当时购买的金额换成按克重的黄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发票问题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
在2026年2月4号下午,在城隍庙金福银楼惠南分店内购买足金挂件,在不知晓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虚假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欺诈
2026年2月4日购买一挂件,购买前未告知重量且未给价签的情况,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欺*消费者权益。要求退款退货。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音楼朱家角分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涉嫌价格欺诈
在2025年11月27号中午十二点半左右 在城隍庙金福音楼朱家角分店内购买足金耳钉 花费376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15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说大概有3.7克,换算下来市场价为1018元/克左右,但实际购买时导购直接让我缴款,并没有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51.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虚假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已完结
金福银楼欺诈销售克重不透明
我于2025年11月3号晚上8点15分左右,在上海城隍庙金福银楼控江路店以旧换新的价格在那里被忽悠,被欺*欺诈。然后他们给我的换的都是一口价,我原本的旧金足金黄金是6.17克,然后换给我的,导致最后换给我的那个新金是5.13克,损失了1.04克黄金足金,以各种套路打折等手段然后还加价了1500元卖给我。一开始问他们,他们一直不肯说克重。隐瞒克重及贵金属质量,以各种话术及理由诱导消费,我现在要求全额退款以及退回旧金等值价格的金额或黄金,以及赔偿,新的商品标签未拆,也未佩戴,发票也未开,给我只有一张销售单据,举报他们偷税漏税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人被误导置换黄金商家未明示一口价
家中老人于25年10月23日,用17.24g黄金戒指去杨浦区国顺东路240-1号城隍庙金福银楼 置换,换了10.03g的戒指和一对一口价耳环,额外还支付了1000元,耳环当时店员没有称重,没有清楚告知什么是一口价商品。老人回来后觉得换的戒指带着不是很舒服,耳环也像是有点过敏,于26号又去了这家店,店员又给推荐了一款一口价的戒指,同样没有称重,没有清楚告知,老人,说分量稍微轻一点,老人不懂这些,也就稀里糊涂的换了,至于耳环,店员就说戴戴就好了,款式好看云云,也就忽悠过去了。后来我们去金店称重,最后换的耳环3.35g,价格6700,换的戒指6.55g,价格12980。商品的吊牌店员也没有给到老人,另外发票上克重模糊,回收商品克重,价格,模糊。我希望可以换回我们本来的17.24的戒指,谢谢,另外三天中,商品回收价格,一口价折扣力度,没有明确公式,就是店员口头如何就如何。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10月15日晚大约1930左右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1686号城隍庙金福银楼购买了一款葫芦的足金挂坠产品,购买期间多次询问克数,销售人员一直告知不到20克,逻辑上以为19点多,期间销售又分别拿出不同款略小或空心的金饰作比较,感觉葫芦的挂件分量十足,更相信的不到20克的结论,再次询问标签上没有具体克重的原因,被告知一口价都没有具体克数,有先前的重量比对后相信了商家的不足20克是说法,在付款后出具的发票中也没有具体克重,当时没多想就回家把金饰送给妻子,妻子在拿到手后发现其中问题回到商家所在地要求退货退款,该店经理说退款需要我们支付3000元损耗费。期间报警处理后电话我也要到现场,此时商家的经理告诉我具体克重是标在金饰的底部,要通过放大镜才能分辨,才知道当时我选购的该款饰品16.62克,从进入该商铺到整个的交易结束,销售人员没有一人说出过具体克重,在后续的发票中也没有明确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欺瞒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交易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具体克重通过手感比对等方式混淆概念,构成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消费者行为。
黄金作为贵重商品,其重量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信息,商家在销售“一口价”黄金时,不告知具体重量,且在发票中不列明,直接侵犯我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
望贵部门能监管一下,保护消费者权益,谢谢!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