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升本合同退费纠纷
网友保保_1b3e0868
2023年10月6号,我与此机构签订了一个专升本合同,但后面我并没有参与任何的课程培训,所以与此机构进行协商,说明自身未接受服务的事实,强调了甲方无实际损失,从公平角度争取退费,但是协商不成,现在向消协等组织申请协助,我认为部分条款无效或依据公平原则调整退费方案。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作为乙方的诉求存在一定解释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审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案涉合同由甲方提供,属格式条款。若甲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乙方注意“报名超过24小时注册费不退”“自身原因不参加培训则不退任何费用”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乙方认为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些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甲方责任、加重乙方责任的情形。甲方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提示等)提醒乙方注意上述条款。 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是重要依据。乙方未实际学习任何课程,即未接受甲方的培训服务,若甲方未因乙方报名产生实际损失(如已开课但乙方未参与等),此时坚持不退任何费用,可能违背公平原则。乙方主动提出退还20%注册费作为补偿,要求返还80%培训费,具有一定合理性,甲方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应获取全部培训费用,以平衡双方利益。 三、实际履行情况的考量 尽管合同约定“自身原因不参加培训不退费”,但从实际履行看,乙方未使用甲方资源、未占用教学名额(若有),甲方未因乙方“未学习”遭受实质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若继续按合同全额收费对乙方明显不公平,乙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调整退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