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甜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霸王条款及合同欺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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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详情 武汉甜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霸王条款及合同欺诈 本人于2024年4月13日接到武汉甜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称李奇星的电话,说要让我和孩子去店里了解本人情况,去前她们并未告知要我交钱以及签合同。随后我到了店里后被带到一个小房间进行了数个小时的话术洗脑,随后她们趁热打铁让我交付28800元服务费,交了钱后才看见合同,签合同时对方也在快速催促指引,并没有对她们的合同进行解释说明,也没有强调其中利害关系。签完合同后当天本人及时醒悟,及时联系公司要求终止于此公司合作,并且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公司表示拒绝。合同中“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按完成比例退还乙方服务费,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万般无奈下暂且接受对方介绍的几个对象,没有一个是按照我们登记要求的条件介绍的,中途我们多次提出解除合同,该公司都派自称王珊珊的人联系我们,我们明确告诉对方介绍的对象都不是按照我们要求介绍的,不想再继续合作,要求退款,对方均以后面有很多可选择,这几个都不算合同要求数量,合同期限是4个月,结果期限过了(2024年8月12日)对方还是没能给我们介绍到我们要求的合适人选,中间都是随便找人让我们去见面,每次见面都催的不容考虑,不过我们都留有微信记录及电话录音,还有第二次去店里找他们要求退款的当面录音,结果到2025年2月7号对方仍旧说未匹配到合适的对象,今天我给他们的李奇星和王珊珊打电话一个也打不通了,感觉被套路了,根据该公司的种种欺*行为我们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消费者有权提出解约,服务费不予退还的内容就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的嫌疑。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真实全面告知义务,销售服务人员在推销时不仅要介绍服务内容价格方式等也要出示双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的方法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的质量款式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与消费者有关的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说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