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未按约定退款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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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com】”签订合同(证据1),约定原告报名参加由被告举办的2023年山东省考省政综合能力严管“优学”培训班,原告配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微信向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人民币42900元(证据2)报名费。后因学员人数不足,原告未组织开课。【2022】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在微信中确定退费,并于2022年11月01日,原告与被告员工微信沟通再次确认申请退款,被告员工同意办理退款,并表示“审批通过45个工作日到账”(证据3)。原告于2023年1月前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台催退款,详细了解后方知被告员工并未依约上报退款,与中公前台老师沟通后,在被告微信小程序“中公服务号”中发起退款申请(证据4),并获得中公后台系统发起退款的截图证明(证据5),在原告多次催促退费的情况下,被告承诺以月度为单位分十期退还全部报名费,并于2023年3月1日支付第一笔退款,后多次未履行每月退款的承诺,截至最后一次退款时间2023年11月16日,合计退款金额21450元(证据6)。截至目前,仍有21450元尚未退费。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人民币214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40.72元(以21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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