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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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晶利商贸有限公司,为拼多多*台上面的“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客服聊天确认产品信息,坐垫长度67公分,在我提出在抖音直播间,实体店,测量绿源s15坐垫长度只有60公分不符合,“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宣传的坐垫67公分长度,提出质疑的时候,“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多次明确强调确认他销售的产品是s15升级版坐垫有67公分,我由于不放心多次反复找“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确认坐垫长度,由于一直用一个号问不好意思,我用了3个不同的账号找“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确认坐垫长度,均被告知坐垫长67公分,并叫我放心,结果车辆到达以后坐垫长度只有60公分,“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严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我在11月3号购买绿源s15车辆,支付金额:2679,订单编号:241103-28***********47,收货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南苑-春之苑8栋1单元202 我认为,“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在明知原告去抖音直播间求证,去实体店求证,在明知自身产品坐垫只有60公分长,依然敢欺诈销售,其主要底气源头来自拼多多*台,期间我多次和“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沟通,要求退货退款未果。 我认为,“绿源电动自行车旗舰店”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一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被告二作为专业网购*台,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官方支持我的诉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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