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岸文职承诺考试时间不符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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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22日在微信上面报名了军队文职交了380元学费,接着让我就直接学习了,4月30号突然有他给我发消息说:月底有考试,话不多说去不去?我回复去,接着他给我打电话过程中说:让我交六千元定金,我说没有那么多,协商一下说先交两千元定金,我说需要跟家里商量一下,那边让先付500元,跟家里商量好后在付,我与家人商量好后有付了一千五,当时跟我说好的五月底有考试让我去考试,后来五月十号给对方联系又说没有了,让等官网通知,官网上面出的公告一直显示没有方城的,前期对方承诺我5月底肯定要考试,但是现在对方又跟我说不确定,预计得到六七月份,所以这个时间我等不了。这个是对方单方面的违约失约了。我为什么要5月底考试?因为我家里有特殊情况,所以我5月底必须要参加考试。对方承诺5月底有考试,所以我才答应交费的。但是现在我交了费用了,对方说5月底参加不了考试,我本人以及我的家里的情况等不到这个时间。所以我现在要求退费。我说不考试了,让退钱不退,一直在推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后进行友好协商,同意退费,但一直拖延退费时间,没有给明确解释。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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