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略教育课程服务严重违约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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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原告通过朋友圈广告页面,添加了微信名为“全国军队文职报考张主任(@经略教育)”,该主任诱导原告填写基本信息,并以优厚的军队文职人员福利待遇为诱饵,劝说原告报名培训课程。原告于当日支付100元定金 ,次日支付599元尾款,共计支付培训费用699元。被告收款后,为原告开通学习资源,并安排了名为“辅导通关韩主任”的助教。 在报名前,被告明确承诺助教将提供监督、选岗、答疑服务,且学习软件账号能够正常使用。然而,原告添加助教好友后,等待答疑电话回复和学习计划长达十天之久,经原告主动询问,才收到一份极为简单的学习计划,且助教并未履行答疑义务。不仅如此,原告的学习软件账号频繁过期,每次都需联系被告工作人员重新开通才能继续观看学习资源,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学习。 此后,被告以工作变更为由,多次更换对接人员,先后有田主任、王(@经略教育)等人与原告对接,但均未解决原告面临的问题。原告向田主任反馈“前面交过钱,没有督促效益,课程还经常过期,没有一点效果”后,田主任未予回复。2025年1月,原助教韩主任也因工作变更离开,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原告的学习安排,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接受培训服务。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未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频繁更换对接人员以及学习账号异常等问题,严重侵害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被告应承担退还培训费用及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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