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逐梦科技课程退款及合同解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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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舒琪 联系方式:130****3997 被申请人:广州逐梦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1. 缔约背景 我于2025年5月24日通过负责人何老师与广州逐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缔约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分期支付方案”为推介,引导申请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服务费用,首期支付人民币500元整,后续按月支付人民币636元整,累计合同金额为3680元。 2. 合同履行争议 申请人因于2025年5月27日取得全日制学历院校录取资格,于2025年05月27日、5月28日、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终止分期付款及退还已支付费用的请求。被申请人以“已开通线上课程系统权限”“已安排班主任提供辅导服务”为由拒绝退费,但未能提供以下证据: - 课程系统登录记录及实际学习数据 - 班主任辅导的实质性服务内容(如教学计划、沟通记录) - 申请人使用服务资源的客观凭证 二、被申请人违法违规事实 1.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 协议中关于不可以退费等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且存在以下法定无效情形: -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未以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 - 排除主要权利:单方免除被申请人退款责任,加重申请人负担(《民法典》第497条); - 违反公平原则:申请人未实际接受服务,却被要求承担全额费用。 2. 虚假宣传与诱导缔约 被申请人在缔约阶段宣称“分期付款无风险”“随时可终止”,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及退费规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及《广告法》第28条(虚假宣传)。 3. 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 虽被申请人主张“已开通服务”,但申请人客观上未获得协议约定的学历提升辅导、个性化教学等核心服务内容,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未履行主要债务”,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