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错误限制,要求解除并解释法院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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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2025年5月28号13.29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3财保457号 ,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48840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江西吉安,常住地江西吉安。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并现已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出行。综上所述,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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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调兵山市法院回复:我院是依法依规合法冻结。我院依据民法典522条及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依法受理案件,不存在任何问题。国家现在大力倡导以保促调,依法严历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的行为。希望用户能够主动联系借贷平台,调解和解,以免个人的在线通讯工具和银行卡的使用受到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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