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门店拒绝合理退货退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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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5年6月1日(星期日)下午约3点23分,在贵公司位于 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君尚购物中心的阿迪达斯实体店,购得女款运动鞋一双(款式/型号: JH7300)。购买时通过[微信] 支付了金额人民币782元整(¥782.00),并有保留消费凭证(订单小票/支付记录)。 由于当天有工作事务需处理,且对新鞋舒适度有较高预期,经店员同意后,本人离开门店时直接换穿了这双新鞋。然而,在当晚穿着数小时后,本人明显感觉鞋子不合适,具体表现为穿久了脚趾头部位产生挤压性疼痛(磨脚),影响正常行走舒适度。这并非因本人行走过度或特殊情况造成,明显是鞋子本身的设计、尺寸或楦型与本人的脚型不完全适配所致。 鉴于鞋子在实际穿着中出现了明显的不适感,严重影响了使用目的(舒适行走),本人于 2025年6月3日(星期二)晚上7点20左右,携带完好的鞋子、原包装及购买凭证,亲自前往该阿迪达斯门店,向店员说明情况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质量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退换货的规定(以及本着对消费者购物体验的重视),提出全额退款(¥782.00)的合理诉求。 遗憾的是,店内工作人员当场拒绝了本人的退款申请,其唯一理由是“鞋子已经穿过,影响二次销售”。对此,本人做了以下声明和检查: 1. 本人离开门店即穿着,是基于对品牌的信任及当时情境的特殊需求(有工作),并且已当场告知店员。 2. 鞋子仅穿用了几个小时,虽然已有穿着痕迹,但本人明确指出鞋面仅有极其轻微的穿着痕迹(无明显污损、变形、开胶或深折痕),鞋底基本干净,整体鞋况保持良好。该轻微穿着痕迹完全属于正常试穿或短暂穿着可预期范围内,且与所谓“严重影响二次销售”的说法存在明显差距,这双鞋的外观与状态完全适合再次展示给其他顾客作为试穿参考。店员提出的“影响二次销售”理由缺乏充分依据和客观评估标准。 3. 本次退货申请的核心原因是鞋子穿着后产生的实际不适感和磨脚问题,表明其不能满足基本穿着需求。这属于商品本身在特定使用场景下(正常行走几小时)显现出的不适配问题。 本人诉求: 全额退款: 退回购买鞋子的款项人民币柒佰捌拾贰元整(¥782.00)至原支付账户或以现金形式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