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来登酒店拒绝退还定金且服务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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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2025年5月20日,本人前往该喜来登酒店签订合同,用于预定12月13日举行的活动场地及相关服务。在签订合同后,按照正常流程,酒店的方面承诺会在盖章后提供纸质版本合同以及已缴纳定金的收据。然而,时至今日,本人仍未收到上述重要文件。这一行为充分暴露了该酒店在工作流程上的极度不专业和不合规。 **二、酒店拒绝退还定金的不合理行为** 鉴于酒店方在整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专业态度以及对合同履行的懈怠,本人基于合理诉求,要求酒店退还已缴纳的定金。然而,酒店方却以合同中所谓的“变更取消条款”为由,断然拒绝退还定金。 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中约定“只要取消就要扣除全部押金”,这种规定完全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本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缓冲期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而不是一概而论地扣除全部押金,这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三、酒店沟通态度恶劣,缺乏职业素养** 在与酒店方就退还定金事宜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酒店工作人员的态度令人极其失望。他们不仅没有展现出应有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反而态度恶劣,对本人所提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予尊重。这种对待消费者的方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尊严和合法权益。 **四、提前取消对酒店无实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活动原定于12月13日举行,距离活动开始还有长达半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提前半年取消活动,对于酒店而言,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重新安排场地,不会给酒店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更何况,该酒店作为商务型酒店,年底各类活动较多,企业通常也是在下半年才会集中与酒店洽谈合作事宜。因此,酒店完全可以将原本预留给本人的场地资源合理调配给其他有需求的客户,不存在所谓的“损失”问题。 综上所述,万豪旗下喜来登酒店在此次事件中的诸多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恳请相关部门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酒店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责令其改正错误,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定金,并对该酒店进行相应的警示和处罚,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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